拍卖知识
首页 > 拍卖知识 > 拍卖规则

一、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拍卖通行惯例制订。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开展的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应按照本规则执行。

二、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本公司一般担任委托人的代理人,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委托人与该竞买人之间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已合法生效,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因此产生之法律后果,由委托人与买受人各自承担。

三、本规则之规定,构成拍卖公司以拍卖人身份与委托人及买受人订立合约之相应条款。本规则之规定亦构成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之相应条款。故,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四、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品在图录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图示、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拍卖标的目录是对拍卖标的进行有关文字说明的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

拍卖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何方式(包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竞买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拍卖展示期间亲自查看拍卖标的,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竞买人接受拍品之一切现状,并对自己竞买某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五、委托人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与拍卖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六、委托人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拍卖公司对该物品自行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

代理委托人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拍卖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拍卖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拍卖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查。

七、委托人就其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的拍卖标的向拍卖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其对该拍卖标的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对该拍卖品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拍卖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拍卖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拍卖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八、竞买人须于拍卖会前凭身份证或护照、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资格证明或法人委托授权书及其它有效证件,办理竞买手续,签署竞投登记表,交付拍卖标的竞买履约保证金,领取竞价号牌以取得竞买权,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九、竞买人参加拍卖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投号牌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拍卖成交后,竞买履约保证金首先转为佣金,剩余部分转为拍卖标的的成交价款或定金。

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品,则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

十、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也可委托代理人代为竞买,代理人须凭竞买人的委托代理函及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到拍卖公司办理代为竞买手续,否则被视为竞买者本人。

十一、拍卖会上,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该竞买人竞投成功,即表明该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达成了关于该拍卖品的买卖合同,竞买人即为买受人。

十二、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场在《成交凭证》、《拍卖笔录》上签字,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应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内付清全款,领取拍卖标的。超过约定时间未付清余款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原买受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缴的“竞买履约保证金”、“成交价款或定金”不予退回,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三、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拍卖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十四、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拍卖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中止任何拍卖品的拍卖活动:

(一)拍卖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二)第三人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拍卖公司规定交付担保金,同时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七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

(四)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五)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

十五、委托人须在拍卖日一周前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向拍卖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经拍卖公司同意后,可撤回其拍卖品。但撤回拍卖品时,应向拍卖公司支付合理的费用。

十六、拍卖成交后,拍卖标的后期所产生的各种税、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的款项全部付清后,由委托方向买受人办理交割手续,并协助办理后期有关手续。

十七、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价,拍卖底价由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或由委托人与拍卖人通过书面协商确定。拍卖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除外。保留价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

十八、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外,拍卖标的一经拍出,本公司将收取成交价的 5% 作为委托佣金,并扣除其他各项应计费用,余款作为拍卖收益交与委托人,如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需向本公司交付起拍价 2% 的款项作为服务费(“无底价拍卖标的”未能拍出时,免收服务费)并同时支付其它各项应计费用。 

十九、拍卖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拍卖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摄像等活动。

当拍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拍卖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拍卖公司有权予以协调解决。

二十、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按成交价交付5%的佣金。

二十一、拍卖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拍卖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二十二、竞买人一旦进入本拍卖会场,就等于认可并遵循本规则,须依此对自己在拍卖活动中的行为负责。

二十三、拍卖规则中未约定的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公司有权根据本规则解释和处理本规则以外的特殊问题和未尽事宜。


拍卖术语解释:

拍卖标的: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拍卖人: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委托人: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竞买人: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买受人: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佣金:是指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的成交后的服务费用。



Copyright ©2016 四川勃森拍卖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中路5楼2号  蜀ICP备16015412号-1

电话:028-83395280 传真:028-83395280   技术支持:明腾-西部商务网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
028-83395280